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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Express Policy
1.客戶收到本公司所發出帳單15日內必須付清應有之運費(除非另有指明),所有收費均以雙方商討幣別計算。
2.凡客戶未能於帳單指定時間內繳付有關費用,本公司有權對未繳之款項每天額外徵收5%附加費,直至欠款全數繳付為止。
3.凡客戶選擇“貨到付款”之貨件,收件人拒付,客戶有責任支付其全部運費。
4.所有託寄物品重量均以本公司覆磅後之重量作準計算。
5.所有託寄物品均以實重或體積重(長cm x 闊cm x 高cm)/6000之總和;以較大之重量計算。
6.本公司所收的載貨費用,是對貨品的估值計算,所收的費用只包括入口稅、關口處理費,而不包括貨品值的附加稅。
7.所有託寄貨品如屬高價值,必須預先通知本公司,並建議客戶自行購買保險以茲保障。
8.客戶必須將所有託寄物品妥善包裝,否則其破損及所衍生之問題由客戶先行負責。
9.任何已簽收的快件均視作成功派送,客戶不能之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負責或賠償。
10.如客戶要求賠償,均要於收貨起7天內書面通知和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否則不給予任何之賠償。
11.本公司於任何載運上之延遲,均不作任何保證及責任。
12.所有託寄物品如在運送過程中嚴重損壞、遺失、海關充公,最高之賠償金額為該貨件之運費三倍,及受權給本公司檢驗。
13.所有託寄物品如因水災、旱災、暴風雪,地震、雷電、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等原因因而延遲派送,本公司將不作任何賠償責任。
14.所有託寄品必須符合中國與香港有關郵遞、出入口、關稅及本公司制定之包裝規格,否則本公司恕不承擔任何責任。
15.拒絕運載貨品如下:
由當地政府所禁止入口之貨物、毒品及煙草、珠寶、金銀器、貨幣、火器及危險物品、爆炸品、油精、動植物、易燃物品
16.客戶及本公司之間合約條文,均受寄貨地法律之管制及約束,若雙方簽妥運費協議書,以協議書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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